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晓清、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缅桂路5号明丰小城B-31号。
法定代表人:戴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云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服务费2442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563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21年11月15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牌号为云GZ××××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该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辆残值不高,暂时无益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11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戴秀峰,并与申请执行人协调履行本案债务,被执行人申报该公司已停业,有部分闲置测绘设备,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该部分闲置测绘设备已无价值,无益处置。
4、于2021年11月23日向红河州车辆管理所、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市场监督局等协助执行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于2021年1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同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标的服务费2442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执行费3563元,均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祝荣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杨俊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刚
书 记 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