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执复92号
复议申请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2021)京0114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昌平法院在执行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鑫盛公司)与北京中永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永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14执5084号]过程中,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键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昌平法院经审查查明,国泰鑫盛公司与中永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永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国泰鑫盛公司工程款九十万元及相应利息(自二○一六年六月六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中永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国泰鑫盛公司工程款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国泰鑫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中永维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泰鑫盛公司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7)京0114执5084号立案执行,并向百键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单位)若对本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2020年10月16日百键公司签收上述通知书,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6)京0114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0114执5084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昌平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百键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百键公司在该通知书确定的十五日异议期内已向该院提出异议,否认中永维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故该院对于百键公司的异议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百键公司的异议申请。 百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21)京0114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2017)京0114执5084号案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或裁判不得对百键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百键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2017)京0114执5084号案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昌平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百键公司与中永维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中永维公司在百键公司处无任何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故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存在错误,于法无据,百键公司请求昌平法院依法撤销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得对百键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昌平法院在收到百键公司的书面异议后,作出(2021)京0114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裁定书中明确的确认了百键公司的异议。虽然在裁判主文部分强调“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是并未明确表明不对百键公司强制执行。百键公司认为,昌平法院在裁判主文中的描述是对百键公司异议请求事项的确认和认可,在此情况下,不应做出驳回裁定。但(2021)京0114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最终裁定驳回百键公司的异议申请,对百键公司的异议申请又认可又驳回,存在矛盾。综上,百键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昌平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昌平法院在执行国泰鑫盛公司与中永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百键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百键公司已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本院对昌平法院(2021)京0114执异66号执行裁定结果予以维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异6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栗俊海
法官助理 孔巧玲 书 记 员 徐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