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186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村新约村小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0649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家豪,**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号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662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号*楼自编********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35569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禤君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