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异25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4楼自编412、412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35569082。
法定代表人:林济宽。
委托代理人:罗品贤,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凤婵,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村新约村小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000483273。
法定代表人:雷为辉。
被执行人:王仁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百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公司)、***、王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执恢1210号]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驳回(2019)粤0605执恢1210号执行裁定将异议人列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法院受理的(2019)粤0605执恢1210号执行一案,异议人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异议人只是其中一名股东,关键是已经向公司缴交了注册资本,包括其他款项在内已经缴纳了80多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早已履行了一个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2、公司还有其他债权未实现,依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异议人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责任。3、按照工商登记载明缴付出资义务时间为2024年,完全没有追加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4、之前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有一股东在事后缴纳出资都没有判令承担责任,何况异议人在2014年之前已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5、就申请执行人现仍有未结未付的工程款在公司。综上,异议人在实体权利受到影响时有权依法提出上述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批准。
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没有答辩。
被执行人航信公司辩称,1、《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各股东认缴出资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按照该条规定,航信公司各股东出资的时间至今未到,申请追加航信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2、公司从成立运营至今,三个股东各向航信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都已超过50万元,并都已用于工程的必要支出,该投入资金依法应视为各股东已向航信公司认缴了出资。各股东依法无需再为航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航信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还存在关于工程款项的纠纷未处理完结,包括在上家单位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也还有未结的工程款未收回,故本案还无需也无法律依据要追加航信公司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王仁明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对原告金一百公司与被告航信公司、雷为辉、王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0605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航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一百公司借款本金679204.52元,并应当以679204.52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原告。二、驳回原告金一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合计10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2.2元,由被告航信公司负担10117.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金一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6民终80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与被执行人航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605执244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粤0605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0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雷为辉、王仁明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5执异594号。2017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雷为辉、王仁明、***为本院(2017)粤0605执2447号案的被执行人。雷为辉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金一百公司申请追加雷为辉作为(2017)粤0605执2447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2.确认(2016)粤0605民初6954号、(2016)粤06民终8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由航信公司承担,与雷为辉无关;3.金一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对此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19850号。
2018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粤0605执2447号执行裁定书,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以航信公司、***、王仁明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与被执行人航信公司、王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5执恢1210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粤0605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032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航信公司、王仁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理由,分析如下:本院作出(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后,雷为辉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并不涉及***,故诉讼结果不影响(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594号执行裁定)中关于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项内容。***收到594号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594号执行裁定中关于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项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院(2019)粤0605执恢1210号案(以下简称1210号案)将***列入被执行人,依法有据。***提出的不应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实质是认为1210号案的执行依据之一,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594号执行裁定中关于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项内容错误,该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处理范围,故异议人以此为由请求1210号案不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实质是请求驳回1210号案申请执行人金一百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其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植少佳
审判员 王志钊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