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5执恢1210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8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9204.52元,并应当以679204.52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1011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已生效的(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书、(2017)粤0605民初19850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82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勇、***应在未缴纳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19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待确定的分配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留忠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林伟全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