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041号
原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412、412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2。
法定代表人:林济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品贤,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凤婵,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14。
被告:***,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25。
被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7X。
原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品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无权参与分配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5执恢1210号,在执行过程中因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原告不服。理由如下:
一、该分配方案优先分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算应当优先以破产财产分配工人工资之外,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一般民事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应当优先分配。本案不属于破产清算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法院优先向三被告分配工人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退一万步说,即便三被告的债权真实,也只能与原告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执行款项,三被告对执行款没有主张优先分配的权利。
二、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实施虚假劳动仲裁,损害原告的债权。三被告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罪。三被告无权参与分配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一)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三份仲裁裁决书错误认定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中,原告在申请分配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时,发现多出了三被告为申请人的债权,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案号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757号、758号、759号。这三份仲裁裁决书均确认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三被告支付前述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每人为97000元,三人合计291000元。但因为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且原告并未参与该劳动仲裁,未提供相应证据,导致劳动仲裁庭错误认定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2.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及有***签名的《员工工资确认表》来看,***至少在2013年12月15日前即入职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原告承包了佛山、云浮两个工地施工项目,因拖欠工人工资,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发放工人工资。原告将借款转至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包括***在内的工人支付了全部工资。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及包括***在内的工人内的工人签署了《员工工资确认表》。***在该《员工工资确认表》签名,确认领取工资47000元,备注一栏注明:本人确认本金额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金一百拖欠的全额工资,支付后再无余款。***系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聘的员工,而该公司系挂靠原告承揽工程项目。因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工人聚众讨薪,故原告借款给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资。从《员工工资确认表》看,***至少是在2013年12月15日即已入职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南海区劳动仲裁庭裁决书确认的入职时间2016年3月1日。由此可见,***明显涉嫌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情况,向劳动仲裁庭捏造了虚假的入职时间。3.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已停止经营,三被告不可能在此期间任职于该公司。(1)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初至2019年期间的多宗诉讼案件,可证明其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已停止经营。法院在(2017)粤0605执247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曾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没有在原住所地经营。后法院通知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申报财产,但其法定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出现。因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执行法院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执行,未发现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财产,故于2018年6月26日终结案件的执行。郑伟东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607民初3938号,证明了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做完云浮新区及三水大塘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后就结束经营了。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仅有前述两个工程,且都是挂靠原告公司承接的,而这两个工程早已于2015年完成验收,验收完毕后就没有接到工程,故不可能再聘请工人。(2)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没有任何经营场所的租金水电费发票,也就是没有产生过水电费。由此可见,该公司从2016年初开始就没有经营,没有任何资产,故不可能在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三被告。综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停止经营,也没有项目施工,三被告根本不可能任职于该公司。(二)三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完毕,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员工签字的《员工工资确认表》可以证明该事实,故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可能拖欠三被告款项。该《员工工资确认表》显示,***确认领取工资金额47000元,该金额是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金一百公司(实际是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额工资,支付后再无余款。(三)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三被告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存在疑点和漏洞重重,具体表现:1.三被告各项事实和仲裁请求完全一致,完全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三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完全相同,工资差额完全相同都是85000元,仲裁申请的金额相同都是101000元。这么多项事实和请求一致,尤其是拖欠的工资差额完全一致,完全不符合生活常理。很明显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捏造事实。2.三份仲裁裁决书中未列明三被告提交的证据,未对证据情况及证据证明内容进行认定,形式上不具备裁判文书应具备的要素。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纵观三被告的三份仲裁裁决书,没有一份列明劳动仲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没有对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的证据进行认定。三被告是否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是多少,实发工资是多少,拖欠工资是多少,工作岗位情况,负责施工项目,是否购买社保这些情况从裁决书中完全不得而知。最关键的事实是,因为三被告主要是主张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的工资差额,那么劳动仲裁庭应当要审核该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向三被告支付工资的情况。如果三被告或者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上述日期该公司支付工资的情况,也不能提供三被告为该公司工作的直接证据,结合原告的《员工工资确认表》,那么就足以证明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份仲裁裁决,形式不合法,未对关键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被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虚假诉讼所欺骗。
三、该分配方案对原告严重不公平。(一)本案执行得款30万元是原告经过多次诉讼,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后又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作为被告才追回的,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二)原告千辛万苦好不容易申请法院执行到款项,却只是分配到4935元,明显对原告不公。
四、原告已向检察院、劳动仲裁局反映三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劳动仲裁,损害原告的债权事宜。
综上,原告提出对分配方案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分配方案合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本人工资,本人不认识原告。
被告***辩称,分配方案合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根据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并不清楚如何执行到款项,只是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粤0605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9204.52元,并应当以679204.52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6民终80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2447号。
***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7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一、确认***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5000元;三、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四、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于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5执8466号。
***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7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一、确认***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5000元;三、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四、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于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5执8469号。
***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7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一、确认***与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5000元;三、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四、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于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5执8471号。
在(2017)粤0605执2447号案执行过程中,原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雷为辉、王仁明、张志勇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粤0605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雷为辉、王仁明、张志勇为本院(2017)粤0605执2447号案的被执行人。雷为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1985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雷为辉全部诉讼请求。雷为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雷为辉向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40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粤06民终82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9850号民事判决;二、不得追加上诉人雷为辉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执2447号案的被执行人;三、驳回上诉人雷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粤0605执244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停业,没有在原住所地经营,同意对本案终结本资执行”等内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30日,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605执恢1210号,被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勇、王仁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勇自动向本院交纳了30万元执行款。
上述执行得款30万元在前述案件中进行分配,为此,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分配情况说明》,对执行得款作如下分配:
1.本案执行得款300000元;
2.截至2019年11月11日,本院涉及以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宗,其中3宗为欠薪案件,依法应优先受偿,具体见下表: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标的
执行费
合计
1
(2019)粤0605执8466号
***
97000
1355
98355
2
(2019)粤0605执8469号
***
97000
1355
98355
3
(2019)粤0605执8471号
***
97000
1355
98355
合计
291000
4065
295065
3.剩余金额为:300000-295065=4935(元)
4.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5执恢121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为6779204.52元及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770元。对于剩余金额先行冲抵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冲抵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835元(10770-4935=5835)、本金为6779204.52元及利息。
上述分配作出后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给原告,原告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认为***、***、***无权参与分配该案执行得款。本院将上述《执行异议书》送达相对方,后***、***、***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请求驳回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各被告提交的《异议申请书》送达予原告,后原告于2020年1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存在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的区别。前述规定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并可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程序,可以得知该条文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性异议,如分配方案中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等。而对于程序性异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异议人即本案原告提出***、***、***无权参与分配佛山市南海区航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实质上是对涉及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的程序性事项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实体性异议,不应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来救济。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金一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国盛
人民陪审员 陈小青
人民陪审员 岑羽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