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七栋A座1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4042Q。
法定代表人:苏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97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提成工资30284.88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31015.71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0655.87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370.99元;另将执行费359.84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9791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