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7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25号利保义生物工程大楼B座618-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013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51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19469.6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5150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5150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