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393号 原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25号利保义生物工程大楼B座618-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013I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从深圳市亿国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红山6979商业(A818-0462)三期2标段18-20#楼水电安装分包工程,然后将红山地铁6979项目分包给***,***又将该项目的水电工程中的桥架工程分包给**,**雇佣被告从事水电桥架工作。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受**的雇佣开始到工地,在2018年8月21日下午从事雇佣活动时不按规定作业,导致受伤。被告受伤后,**将被告送至龙华人民医院治疗,**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因此,被告是**雇佣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均由**支付,原告根本没有直接聘用被告。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该份协议是被告受伤后,项目承包人**为了解决与被告的赔偿事宜,由原告出面与被告签订的。当时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及被告的代理律师均到场,其表示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后,不会再找原告的任何责任,且从协议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双方签的是一次性了结协议。被告在收取赔偿款(赔偿款由**支付)后,言而无信,出尔反尔,以虚假事实恶意提起仲裁,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情况说明》(**出具)作为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不予认可**的证言,理由为劳动仲裁时,原告已自认了被告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被告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可。原告庭后提交《情况说明》(原告出具),被告对《情况说明》(原告出具)出具书面质证意见,对《情况说明》(原告出具)不予以认可。 被告答辩意见称,原告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被告称其于2018年8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其受伤后由原告的员工***处理其受伤事宜,并于2018年10月15日由***代表原告与其签订了《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被告提交《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作为证据。原告对《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以确认,认为协议体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双方当时为了了结这个问题,签的是一次性了结协议,而且双方已经确认不再有任何的纠纷,第四条是双方是平等自愿,真正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外力胁迫情况下签订该协议。 经查,《情况说明》(**出具)记载,2018年9月1日,**聘请***为安装工人,与***为劳务关系,***与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原告出具)记载,***挂靠在原告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借用公司名义承接的红山地铁部分工程的利润由其享有,现场施工人员由其雇佣,施工人员工资由其支付,发生安全事故及施工人员事故等,均由其本人独立承担责任,***与原告为挂靠关系。《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显示,甲方为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协议第1条,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甲方全部支付,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后期发生的任何费用;第2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0000元;第3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甲方代表处有“***”的签名字样,乙方处有“***”和一名案外人的签名字样,见证人处有“**”和一名案外人的签名字样。 另查,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于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1182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诉请: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审中称,其于2018年8月9日入职原告处,在红山地铁6979项目担任水电工,其入职时与被告约定的工资标准为300元/天,每月10号左右通过现金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称2018年8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其受伤后由原告的员工***处理其受伤事宜,并于2018年10月15日由***代表原告与其签订了《工伤事故协议书》。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审中对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事项均予以确认,并确认了***系其员工,担任红山地铁项目的工地负责人。此外,在***审中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原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称,当时因为公司的员工对于这个问题理解不是很透彻,不是很清楚法律关系,只是想着签了协议,一次性把问题解决了。事实上他们的关系就是我们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就是分包,分包人再雇佣的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将红山地铁6979项目分包给***,***又将该项目的水电工程中的桥架工程分包给**,**雇佣被告从事水电桥架工作,并提交了**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未提供其他证据,因出庭作证的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告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原告与***的分包关系,***与**的再分包关系,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且被告不予以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审中对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事项均予以确认,并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且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可以推翻原有陈述。另,根据《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第3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证明原告是认可双方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的。由此,本院对原告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以认可。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管理责任,应对员工的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责任,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被告于2018年8月9日入职原告处,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仲裁,***审时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本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单    琪 人民陪审员 周  伟  珍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