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集艺公司一审诉请:确认集艺公司与***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确认集艺公司与***于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集艺公司负担。 上诉人集艺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2019)粵030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集艺公司与***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均无事实与 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集艺公司与***是否自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其与集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其举证证明。***提交的证据为《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为集艺公司,乙方为***。协议书系关于因乙方在甲方工地作业时受伤,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关费用的约定第3条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同时终止。”由此可证实甲方认可双方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甲方签署处没有集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但在***审中,集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协议书甲方签名人员的身份为其公司员工***,系其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因此,《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以及集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审的陈述可作为初步证据证实劳动关系。集艺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举证予以推翻。但集艺公司仅提供证人证言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佐证推翻《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的记载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审中的主张。且出庭作证的证人与出具证人证言的证人此前均在《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签名,证人证言的效力明显弱于***提交的书面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集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