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际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7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8149H。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庄桂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际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46764438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孙枝叶。
被申请人:云南颐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87355600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申请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际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颐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405715.57元,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际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颐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405715.5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