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41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庄桂春。
被告:北京中铁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
法定代表人:曹宗谭。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原告***与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撤诉。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