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郑州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1649Y。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里岔支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90129Q。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814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里岔支局、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胶州分公司)、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胶州市分公司里岔支局(以下简称邮政里岔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及**费用等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450000元,鉴定费72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7日,被告三委托被告四找原告称被告三承建的被告二邮政里岔支局装修装饰改造工程做屋顶防水,被告四带领原告到邮政里岔支局装修改造工程的屋顶查看现场。由于期间被告三和被告四没有扶好梯子,造成原告从梯子上摔到水泥地面,围观人员立即拨打120将原告送往胶州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诊断原告为四肢瘫痪、脊髓损伤,后又经转院治疗,未见好转,期间原告委托***多次找四被告协商赔偿,均遭拒绝,诉至法院。 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邮政里岔支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20年12月22日,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以上级公司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深圳联丰公司签订胶州市里岔邮政支局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深圳联丰公司承包胶州里岔支局装修改造工程。而被告深圳联丰公司作为承包人,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综上,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在装修工程发包过程中不具有任何过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及邮政里岔支局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被告邮政里岔支局的诉讼请求,邮政里岔支局系邮政胶州分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应法律责任由邮政胶州分公司承担。 被告深圳联丰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邮政里岔邮政支局装修改造工程屋顶防水并非由被告深圳联丰公司承包,被告既不是屋顶防水工程的发包人,也不是屋顶防水工程的承包人,更不是屋顶防水工程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对于该涉案工程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从未委托被告***找人到屋顶防水工程现场查看。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深圳联丰公司与被告***有委托关系、被告***系深圳联丰公司工作人员与事实不符,被告***并非接受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委托指定原告为其提供防水劳务,而是在被告***受案外人张老板雇佣为联丰公司提供贴瓷砖劳务结束时,被告深圳联丰公司的程姓工作人员说需要找人做防水,如果被告***有认识的人可以给帮着问一下,后来被告***因为要买个拌麦种的机器,找朋友换带斗的车,而原告就在被告***的朋友附近,被告***就去原告处传达了这个信息,并说如果原告想干,可以顺便拉着去看看,因为被告***买机器的地方就是被告邮政里岔支局的三农服务站,所以顺路,被告***找朋友换车后,原告过去坐车一块到了邮政里岔支局,被告***把**和原告互相介绍了一下,两人交谈后,**找了梯子让原告上了屋顶,被告***见他俩开始谈话,便自己到三农服务站买机器了,后听到外面有人吆喝,出来看到原告摔伤了,旁边的人已拨打了120,被告***便给换车的朋友打电话,让他把原告的家属拉过来。故本案中被告***不是接受委托的中介,只是帮忙传达个信息,原告主张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委托被告***找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系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工作人员与事实不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本案事实如第一条所述,原告是在同**协商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杨既非该劳务的参与人,亦非该劳务的受益人,故被告***在该事故中既无关联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本案中被告***既非被告深圳联丰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非劳务参与人及受益人,只是信息免费传达人,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在其与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防水劳务过程中发生,与被告***无任何关联性,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0月17日,原告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支出诊查费12元。 2021年10月17日,原告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支出医疗费73.45元。 2021年10月17日,原告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支出医疗费2739.82元。 2021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原告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颈部脊髓损伤,支出医疗费64115.06元。 2021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原告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四肢瘫痪,支出医疗费8793.37元。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2日,原告在青岛海慈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四肢瘫痪等,支出总费用19883.05元,报销金额9569.62元,个人现金10313.43元。 2022年1月12日,原告在青岛海慈医院支出医疗费1755.02元。 2021年12月23日,原告在青岛市海慈医院支出挂号费22元。 2021年12月24日,原告在青岛市海慈医院支出挂号费10元。 2021年11月27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支出药费287.6元。 2021年11月29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支出药费287.6元。 2021年11月29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充值300元。 原告提交了2021年11月29日的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用药指导单一份。 2021年12月14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支出药费14.09元。 2021年12月27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充值300元。 2021年12月27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支出挂号费1元。 2021年12月29日,原告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支出挂号费1元。 2022年1月2日,原告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支出复印费23.5元。 2021年12月23日,**在青岛市海慈医院支出挂号费0元。 2021年12月23日,**在青岛市海慈医院支出医疗费35.89元。 原告申请了鉴定,经本院委托,2022年7月29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目前致残程度为一级,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后续行颈椎内固定物取出术参考费用10000-15000元,后续**训练参考费用20000-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1.***躺卧时极易因压迫出现褥疮,应加用防褥疮床垫,约需2000元每个,使用年限约3-5年;2.***不能自主活动,应使用轮椅,约需1500元每辆,使用年限约5-7年;3.***大小便不能自理,应加用一次性纸尿垫,约需2000元每年,长期使用;4.在护理***大小便时,护理人员更换纸尿垫应戴一次性手套,约需0.25元每付,每日6付;以上器具,基于诉讼调解需要并结合当地医疗机构现行医疗价格给出参考费用,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支出了鉴定费7220元。 2022年5月31日,胶州市公安里岔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明,2021年10月18日***到所报警称其岳父***于2021年10月17日在里岔邮局收拾房顶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掉下,摔伤头部。经调查现场无监控。 在原告事发当天的书面材料中原告**,当时被告***拉原告到邮政里岔支局施工现场后,与被告深圳联丰公司的程姓人员进行对接,屋顶防水需要上去看看,屋顶较高没法上,程姓人员拿来现场装修的木工梯,因高度太高,一个梯子够不到,所以用了两个木工梯,一个从地上搭在门垛上,一个接着从门垛搭在屋顶上,我现场看后说这梯子太小,这样不行,根本没法上,程姓人员说没事你上吧,前面装门头什么的,前面那些人都是这么上去的,我给你扶着。于是原告沿着搭着的梯子上了屋顶,程姓人员说你挨个屋顶地方看看。查看屋顶情况十分钟左右下来时,原告让程姓人员扶好梯子,当时门垛上的梯子快下到底的时候突然坠落。第二天原告家属去现场程姓人员说想接没接住,还磕了他一下。 庭审中原告称其去邮政里岔支局是去看屋面防水是否能做,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 庭审中被告***称,2021年10月17日到了邮政里岔支局后,其把原告介绍给姓程的,原告和程姓工人交谈了防水施工的相关情况,姓程的就找了两个梯子,姓程的扶着梯子,原告爬梯子上去查看,此时被告正往仓库走,过一会听到外面叫喊,就出来了。找两个梯子是因为屋顶高度需要两个梯子才能上去,姓程的将第二个梯子递给原告,原告将第二个梯子拿到门垛上,姓程的爬到第一个梯子靠近门垛的位置扶着第二个梯子的梯子腿,原告爬上第二个梯子到了屋顶。 在***与被告***的录音中被告*****,邮政里岔支局工程的人说让找个做防水的,其说给问问,因在那里买了一个拌麦种的机子,需要回去拉机子,原告没有家,其就跟原告妻子说里岔有个200来平方的防水活,要干就去看看,其借了车去拉机子,要去就捎着。去了后,原告就爬了上去,原告沿那个屋转了一圈就去东头了,其就去装机子了,后来听说原告从屋顶掉了下来。 在***与**近的录音中**近**,是其找的防水这个活,去报价,再报公司里,合适才能做,还得保证质量,防水要保好几年,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找原告,因为局里没有批价格。 在**近的询问笔录中**近**,其是深圳联丰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员工,负责山东省内的相关工程施工,邮政里岔支局装修装饰工程是深圳联丰公司承包施工的,其是该工程的负责人,现场收尾时只有一个叫***的工人,是公司临时雇佣负责刮乳胶漆的,当时原告从楼顶掉下来时,***在场。当时公司说合同里没有约定防水施工,防水就先不做了,其不知道原告是如何知道邮政里岔支局有防水需要施工,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原告去查看施工现场,***说是一个贴砖的杨姓工人带去的。其只是找了一个人看了看防水施工,但是报价太高,公司说先不做了。邮政里岔支局提交聊天记录是其与***的,但是剖面图是招牌的防水施工,不是房屋的防水施工。录音是其本人的谈话录音。 在***提交法庭的书面材料中*****,其是深圳联丰公司雇佣的工人,事发当天,铺瓷砖的***自己带了人到现场问其要不要做防水,后***找来现场施工用的简易木制小型人字梯,同时让其跟他在梯子底下相应帮忙扶稳固,该人上楼顶自行查看了一会后下来,下梯子时约行至门梁高度位置处时,好像是踩空了突然下坠,其下意识帮接人,该人摔倒且砸向其左小腿位置。 证人**出庭作证称,那天上午***给证人打电话说去里岔拉一个拌料机,顺便带一个人去里岔看一下活,用证人的车,快十一点证人回到店里,***就开证人的车去了里岔。 2020年12月22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深圳联丰公司签订了胶州市里岔邮政支局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深圳联丰公司施工胶州市里岔邮政支局的装修改造工程。 被告深圳联丰公司的施工资质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原告有防水工职业技能资格证。 原告明确其损失有:1.医疗费:112568.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3.残疾赔偿金:1204780元(60239元×20年×100%=1204780元)。4.误工费230000元(5000元/月×46月)。5.鉴定前护理费43050元(150元/天×287天),鉴定后护理费1095000元(150元/天×7300天)。6.鉴定费7220元。7.交通费2000元。8.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9.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10.营养费219000元(30元/天×7300天)。11.辅助器具防褥疮垫7500元、轮椅8000元、一次性尿垫40000元、一次性手套876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4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时现场只有原告和***,依原告和***对当时情况的**及原告的病历,可以认定原告在邮政里岔支局的屋顶查看完防水下来时从门垛(门梁)高度处掉下来摔伤。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深圳联丰公司签订了胶州市里岔邮政支局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在原告查看防水施工时,工程现场是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在进行装修改造施工,被告深圳联丰公司也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因此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邮政里岔支局对于原告摔伤没有过错。 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对于邮政里岔支局装修改造工程现场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应当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是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在邮政里岔支局装修改造工程现场的工人,未禁止原告进入施工现场,反而允许原告爬到屋顶查看防水,在原告下来时掉落摔伤,被告深圳联丰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原告的摔伤有过错。 原告是专业的防水施工人员,应当预见查看屋顶防水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在原告已确定因梯子太小根本没法上屋顶查看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其已经预知的危险爬上了屋顶,在下来时由于不小心从梯子上掉下来,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和专业的防水施工人员,对其摔伤负有主要过错。 依原告和***的**,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防水施工的信息,并将原告带至工地现场,但被告***并没有让原告到屋顶查看防水施工,是原告认为需要到屋顶查看防水施工,且原告摔伤时被告***并不在现场,因此被告***对于原告的摔伤没有过错。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原告请求被告***、被告邮政胶州分公司、被告邮政里岔支局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原告对于其摔伤有主要过错(70%),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认定: 结合原告的病历和医疗费单据,对原告主张的充值费用和**的费用不予认定,对其他费用予以认定,认定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用88425.44元; 结合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认定为13000元; 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认定原告的住院生活补助费为2600元(100元/天×26天); 原告有防水施工资质,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结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原告的主张,确定其到定残前一天的误工费为47333.33元(5000元/月÷30日×284天); 结合原告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的鉴定意见,本次暂计算5年的护理费用,5年后原告可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再主张,护理人员普通护理费用每天100元确定,确定自原告受伤之日起的护理费为182500元(100元/天×365天×5年); 结合一级的伤残鉴定意见,确定原告伤残赔偿金为1204780元(60239元/年×20年×100%); 结合鉴定意见,**训练费用确定为25000元; 结合原告一级伤残和辅助器具的鉴定意见,防褥疮垫使用期限为4年,本次暂计算自定残之日起4年的费用,4后原告可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再主张,防褥疮垫费用为2000元;轮椅使用期限为6年,本次暂计算自定残之日起6年的费用,6后原告可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再主张,轮椅费用为1500元;一次性纸尿垫本次暂计算自定残之日起5年的费用,5后原告可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再主张,一次性纸尿垫费用为10000元;一次性手套本次暂计算自定残之日起5年的费用,5后原告可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再主张,一次性手套费用为2190元(0.2元/付×6付×365×5); 鉴定费7220元为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定; 交通费酌情确定为1000元; 原告未提交加强营养的医嘱或鉴定意见等,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 原告对自身受到的伤害也有过错,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深圳联丰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6264.63元〔(88425.44元+13000元+2600元+47333.33元+182500元+1204780元+25000元+2000元+1500元+10000元+2190元+7220元+1000元)×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626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已减半),原告***负担10688元,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 婕 书 记 员 兰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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