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930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板博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楼105、106、107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安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强路福民大厦A栋1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板博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板博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板博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