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华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市华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19907号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华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
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姜村委下坑村(壳牌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530339814132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8755814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华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
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5827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其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将应支付给
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为证明其主张,被执行人提供
2023年9月4日的转账凭证为证。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并
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表明被执行人已足额支
付生效文书对应款项。
经查,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执行案件,被执
行人于立案前已经足额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与申请执行人自认事实相
一致,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3)粤03民终5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
利已全部得到实现,(2023)粤03民终5827号民事判决书已不具
备可执行内容。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
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
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华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
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