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三亚百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百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B727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市仔村二巷20号。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8149H,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亚百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4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亦未申请减缓免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