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舒乔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舒乔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宁,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客,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3871元、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348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龙 飘
审 判 员  何桂霞
审 判 员  莫怡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詹礼迪
书 记 员  冯志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