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牛成村208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勘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2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2月在大华勘测公司上班,任总工程师,月工资20000元。2017年12月份,***向大华勘测公司总经理罗少华提出,***的注册测绘师注册周期将在2018年7月31号到期,必须在2018年6月30号底前进行2次必修课培训和1次选修课培训,才能延续注册,否则注册测绘师不能注册使用,对***自己、公司资质维护、投标产生影响,罗少华同意,要***自己报名。由于报名很多,***才于2018年3月30号,报名参加2018年第11期2018年4月16至4月19日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培训,后在2018年4月报名了另外2期培训:2018年5月15至5月18日武汉ARCGIS测绘技术培训、2018年6月26至6月29日2018年第23期东莞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培训。2018年4月1号,大华勘测公司发2月工资无理扣掉***2018年2月工资8000元,于是***对公司感到失望,于2018年4月5号提出离职申请,到别的单位发展,后大华勘测公司同意,***于2018年5月4号办理资料移交手续,不在大华勘测公司打卡上班,于2018年5月7号在深圳市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打卡上班。但大华勘测公司罗少华不尽责任义务,尽管***多次要他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进行注册测绘师转注,大华勘测公司就是不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不让***的注册测绘师进行转注到南湖勘测,并利用***的注册测绘师和高工证进行测绘资质甲级升级和投标。为此,***提出注册测绘师高工测绘师技术支持费每月4500元,以补偿***在南湖勘测的不能作为注册测绘师资格执业高工工资损失。罗少华为达测绘资质甲级升级目的,做到申报资料内容齐全满足要求,不经***同意,在没有支付***任何工资的情况下,把***的社保关系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的社保关系从南湖勘测转到大华勘测公司,并缴纳此期间***的社保,而***已在南湖勘测上班,并有工资发放记录,而此社保本应由南湖勘测为***缴纳,大华勘测公司无资格缴纳。2019年1月9号罗少华在***微信提醒大华勘测公司测绘资质升甲级公示最后一天时微信转账10000元拖欠工资给***,2019年1月13号罗少华在测绘资质升甲级后,微信告诉***,***资料已从大华勘测公司系统退出,2019年1月14号,大华勘测公司才开具***与大华勘测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于2019年1月23日手续齐全之后才开始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从大华勘测公司转注册到南湖勘测。直到现在,大华勘测公司还余10000元拖欠工资还没给***。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深圳市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开给***的工资为每月15000元,比大华勘测工资20000元少了5000元,因为不含注册测绘师资格执业高工工资,并且没有负担和报销***的武汉和东莞的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费用。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大华勘测公司不开具***与大华勘测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给***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给以后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当***多次要求大华勘测公司赔偿并支付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费用及损失、不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带来的注册测绘师资格执业高工工资损失,大华勘测公司罗少华一直拒绝赔付。
大华勘测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的上诉请求。一、***要求赔偿并支付2018年第11期201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培训费用共计4900元人民币无法律依据。首先,培训费不是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支付培训费无法律依据。其次2018年第11期201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培训虽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此次的培训***并未经过大华勘测公司的同意,大华勘测公司也未与***约定培训费由大华勘测公司承担。二、***要求赔偿并支付其2018年5月15日至5月18日武汉ARCGIS培训费用8100元、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东莞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管理培训费用3500元无法律依据。根据《离职审批表》以及***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于2018年5月5日已正式从大华勘测公司处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5日解除,***在离职后参加的培训均与大华勘测公司无关,大华勘测公司没有理由支付其培训费用。三、***要求赔偿并支付其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月15日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37300元无法律依据,其在仲裁请求及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是技术服务费用,未主张过大华勘测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造成的工资损失,其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请求和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在上诉状中称大华勘测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其注册测绘师资格和高工执业工资损失,要求大华勘测公司赔偿,但其注册测绘师资格和高工执业工资损失无任何依据。不能认为后面的单位支付的工资比原来单位少就是大华勘测公司给其造成了损失。同时,***在劳动仲裁与一审起诉状中,均明确其请求为要求支付其测绘技术支持何技术服务费用,现在上诉请求改成要求赔偿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二者性质明显不同,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的这一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及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其上诉请求没有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华勘测公司向***及时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技术培训、2018年5月15日至5月18日武汉ARCGIS培训、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东莞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管理培训费用及工资18965元;2.大华勘测公司向***及时支付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月15日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40500元;3.大华勘测公司向***支付为上述费用进行协商、仲裁、诉讼等误工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并认为:
一、入职时间:2017年2月13日。
二、***职务:总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2月12日。
四、***的工资标准:双方均确认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月工资14000元/月,另有每月周六加班工资3000元/月+晚上及其他时间加班补贴2000元/月+伙食补助1000元/月。
五、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主张其在大华勘测公司处的最后上班日为2018年5月4日,自2018年5月7日起在其他单位上班,没有再到大华勘测公司处上班,但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大华勘测公司辩称***在大华勘测公司处的最后上班日为2018年5月4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5日解除,解除原因为***主动辞职,并提交了离职审批表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离职审批表显示***递交离职申请时间为2018年4月5日,辞职理由为“去武汉等地发展或其他单位进一步发展”,拟离职时间为2018年5月5日。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确认***在大华勘测公司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5月4日,且***确认其自2018年5月7日起在其他单位上班,没有再到大华勘测公司处上班,***关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采信大华勘测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5日解除。
六、关于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差额的问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大华勘测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对该项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予以维持。
七、关于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技术培训、武汉ARCGIS培训、东莞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管理培训费用及工资的问题:***主张其因参加201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技术培训产生费用4900元(其中培训费含食宿费3300元、路费1600元),2018年5月15日至5月18日武汉ARCGIS培训产生费用8165元(其中培训费2980元、路费785元、食宿费1400元、工资费3000元),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东莞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管理培训产生费用5900元(其中培训费含食宿费3300元、路费200元,工资费2400元),大华勘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因此上述费用大华勘测公司应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5月5日解除,***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月15日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的问题:***主张大华勘测公司将其注册测绘师和高级工程师用于大华勘测公司的测绘资质升级,并将***作为大华勘测公司的注册测绘师和高级测绘工程师的名义参加招投标及各种需要高级工程师的项目中使用,***向大华勘测公司总经理提出前述资质不是免费提供使用的,应支付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每月4500元,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共9个月,合计40500元,上述费用大华勘测公司应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5月5日解除,***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误工费问题:***要求大华勘测公司向***支付为上述费用进行协商、仲裁、诉讼等误工费4000元,***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仲裁请求:1.大华勘测公司向***及时支付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未发的工资差额10000元;2.大华勘测公司向***及时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西安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技术培训、2018年5月15日至5月18日武汉ARCGIS培训、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东莞注册测绘师后续教育管理培训费用及工资18965元;3.大华勘测公司向***及时支付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月15日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40500元。
十一、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9]6757号案件裁决如下:1.大华勘测公司支付***2018年2月1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2月1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5日解除及大华勘测公司应付***2018年2月1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大华勘测公司是否应承担***所主张的继续教育费用、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或赔偿***的损失。首先,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述费用的承担,***主张大华勘测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没有合同依据。其次,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5日解除,大华勘测公司对于***2018年5月5日后的工资不负法定的支付义务,故***主张大华勘测公司支付2018年5月5日2018年5月15日至5月18日、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参加继续教育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本案现有证据未显示大华勘测公司承诺支付***关于使用注册测绘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费用,***在本案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大华勘测公司的行为致其损失。因此,***主张大华勘测公司支付继续教育费用、测绘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费用或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谈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