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2民初549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05678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彤,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新天地国际广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35233636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牛成村208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90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10月11日,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鄂0822民初5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及***的商业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021908.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产、车辆等)。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及***的商业银行存款1021908.90元的冻结和对其他等值财产(房产、车辆等)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