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2民初549号
申请人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05678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彤,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新天地国际广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35233636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牛成村208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90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10月11日,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申请人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及***的商业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021908.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产、车辆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北皓林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及***的商业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021908.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产、车辆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