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9005民初2086号
原告:***,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深圳市大华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水木华庭4号楼B-20室。
法定代表人:罗少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大华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被告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葆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育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