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2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9037R。
法定代表人:罗少华,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楚妍(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