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05号
原告: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颂,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湘**。
原告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臻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卢瑞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熙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