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俊鹏。
委托代理人钟良,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熊新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9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人地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746号仲裁裁决为证。一审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地浩公司、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上诉人地浩公司否认与***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地浩公司在一审法院所审理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20、892号案中提交的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表均有***的工资记载,特别是2014年3月、4月、5月的工资表盖有地浩公司的公章。这足以证明***的主张成立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地浩公司在本案中称系登记错误,但未能举证证实,并且也明显违背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地浩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川
代理审判员 钟 玲
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倩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