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琼9002民初1655号
原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地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4元,减半收取7212元,由原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英俊 审 判 员  符儒超 人民陪审员  利召德
法官 助理  祁永芳 书 记 员  黄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