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10民初9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在本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前,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并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49元(原告已预交),因尚未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黄真光
书记员  何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