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293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430××30。
被告: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301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汤田径,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430××1X。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汤田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8年4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