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5102号
原告: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301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40××19,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7月2日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430××36,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田径,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430××1X。
原告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田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阳光名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