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樟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9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如下: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2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由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2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0346元。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7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128元,以上合计159429元。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305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2022年2月28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存款213126元。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213126元,其中210075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051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2)粤1303执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4425××××127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625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寒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