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1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融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樟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5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0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8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44,以上三项合计共89832。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03月17日至2020年06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2458。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03月17日至2020年03月30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50元。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对以上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4月23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14839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114839元中,其中113240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599元由本院收取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粤1303执16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创劳务有限公司在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65XXX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860.00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海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