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11-1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02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东莞市伟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公司,没有诉讼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东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1.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东莞市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是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