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鑫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3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鑫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运通路26号3楼Z2区。
法定代表人:李奕,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11-1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上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兴,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7日,住四川省郫县。
上诉人珠海鑫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刘占兴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鑫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鑫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伟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 茜
审判员 冯小娇
审判员 陈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