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得米农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30227号
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1779A。
法定代表人:杨涛。
委托代理人:林家榛,女,1991年4月8日出生,台湾居民,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琪琪,女,汉族,1993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得米农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太子路水湾1979广场**楼12G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55312L。
法定代表人:谢淑滨。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家榛、苏琪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9日被告委托原告设计“俏鲜生”社区店SI项目,设计费用为2万元。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在店面设计图完成后被告支付了6000元的前期款;同时双方约定项目设计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14000元。然而直至被告工程施工任务全部完成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的项目设计费用。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设计费用拖欠的款项1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未做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一份《装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俏鲜生社区SI项目,服务总费用为2万元,分3次付清;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须预付原告设计总费用的30%即6000元,完成第一阶段设计内容(即社区店整体空间效果图设计成果)后,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6000元,完成第二阶段设计内容(即社区店施工图设计成果,清单编制、材料选样)后,支付合同总价款40%即8000元;工作成果提交方式包括电子文件等。原告主张,原告公司员工杨某钗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微信将效果图发送至被告公司员工方某梦,并于2018年9月21日将纸质版的设计图提交给被告签收,此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邮寄了发票,并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剩余费用。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装饰设计服务合同》、发票、快递单物流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称,被告仅预付了前期费用6000元,至今未支付剩余费用1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作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装饰设计服务合同》、发票、快递单物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得米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费用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易 辉
(此页无正文)
人民陪审员  景志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桂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