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4974号
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1779A。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2.14元,减半收取计1476.07元,原告预缴的其余1476.07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