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4255号
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1779A。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彬,女,1995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代理人游珊珊,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东旋,广东一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元,鉴定费3840元(被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益(代)
谢燕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