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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商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联众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9983号 原告:深圳市宇商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270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716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联众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居委会松方里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5859951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普宁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65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广东众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港口大道南城段9号1栋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7567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路340号绿地新都会第7栋10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603944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宇商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联众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众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启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商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9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亚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