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唐彩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3946号
原告:**,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年新,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龙,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金融中心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3082211Q。
法定代表人:姜礼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唐彩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深圳唐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7号国信投资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148D。
法定代表人:万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唐彩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潇人民陪审员许云峰
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