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唐彩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家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唐彩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7200号
原告:深圳市乐家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金众街2号益华综合楼A栋B栋3层-三楼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6083F。
法定代表人:杨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唐彩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7号国信投资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148D。
法定代表人:万晓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乐家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7.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阙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