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302民初5228号 原告: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路牛栏前国际安防电子城第八层D区828、829、8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X6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琴潭道9号1-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722071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坪装修工程余款127,232.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5,795.6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溪府A7-4北地块地下停车场环氧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溪府A7-4北地块地下停车场环氧地坪漆、交通设施、标志牌制作安装等工程,分期分段施工。工程于2020年12月26日竣工,2021年6月19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2022年7月25日,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526,521.48元。截止2022年9月14日,被告共支付了原告374,508.3元,扣除质保金15,795.64元、水电扣款4,000元、工程扣款4,984.89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127,232.65元。因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22年12月26日到期,被告应一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5,795.64元。以上未支付款项经过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拖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属实,因对地坪漆的维保有争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发票和书面请款申请表,故被告没有支付余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案证据及各方在庭审笔录陈述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原告作为供货单位(乙方)与被告作为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溪府A7-4北地块地下停车场环氧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H-LXFGC-××××××××)。合同约定(节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三、工程工期:本工程分段施工,分段移交工作面,76#、77#、78#、79#、80#楼为一期,81#、82#、83#、84#、85#楼为二期,每施工段工期为15个日历日,自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令中约定的日期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中标人之日止,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开工令为准……五、合同价款: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合同总价(大写)肆拾***仟元整,(小写)¥456,000.00,其中不含税金额¥418,348.62元,增值税税额¥37,651.38……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以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以综合单价包干,中标的价格已包含了按规范要求施工的相关费用,不因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调整,且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26.1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1.按进场施工标段交通标志及车道划线设施全部进场,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自乙方书面请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场施工标段工程总造价40%的工程进度款;2.进场施工标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自乙方书面请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场施工标段工程总造价35%的工程进度款;3.乙方提交结算书,经甲方审核定案,乙方书面请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进场施工标段造价的97%,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乙方须开100%全额发票);4.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经甲方代表确认,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工程维修已用费用后一次性将剩余质保金给乙方(质保金无利息);26.2……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延迟提交相应发票的,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应顺延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当次工程款,由此造成一切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7日开工,并于2020年12月26日竣工。2021年1月26日,原告就案涉工程向被告发送《工程联系单》,载明“现已完工区域因混凝土开裂、渗水导致的环氧地坪漆脱皮、起壳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需要整改导致的环氧地坪漆返工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整改后依然出现开裂、渗水引起地坪漆质量问题,全部与我司无关,不在我司合同保修范围,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意见为“地坪二次渗漏问题整改,由总包承担责任”。被告意见为“维修完工后按实际收方并约谈,维修费用转扣总包海峡”。 2021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验收后,在《荣和集团现场竣工验收单(内部)》注明验收存在问题为“①由于总包防水问题导致地坪漆开裂、脱落、起壳;②停车位尺寸不附,有误差,不能正常交付”,验收结论为“请于2021年3月31日整改完验收存在的问题,定于2021年3月31日进行复验”。双方工作人员在“验收参加人员”栏签字。2021年6月19日填写的复验情况为“停车位尺寸已整改完成,由于总包地下室底板开裂,渗水导致地坪漆问题应由总包处理”。被告工作人员在“复验人员签字”栏中签字。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的“竣工验收各方意见”栏上**签字。 《工程结算审定表》载明案涉工程总造价为526,521.48元,审核说明处显示:“1.本工程工程量及造价已经双方确认,本审定单生效后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3.本工程无工期违约,工程扣款4,984.89元,水电费扣款4,000元;4.本工程竣工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5.质保金3%:15,795.64元,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至2022年12月26日”,原告在施工单位栏签字**,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被告在建设单位栏签字**,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 被告成本管理部在《工程预结算审批表》中确认:“1.经核实,本工程施工水电费扣款4,000元,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2.经双方确认,工程扣款4,984.89元,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5.本工程质保金15,795.64元(即质保金15,795.64=526,521.48×3%),质保期:工程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至2022年12月26日;6.本次结算已支付款374,508.30元,支付比例70.36%,应支付款127,232.65元[即应付款127,232.65元=结算金额526,521.48元×(1-3%)质保金-374,508.30元(已支付金额)-水电扣款4,000.00-工程扣款4,984.89]”。 原告收到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项的情况为:2021年1月4日收到159,600元,2021年4月12日收到159,600元,2021年7月14日收到55,308.30元,共计374,508.3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认可双方的结算模式为原告在收到被告通知后才能开具发票并提起书面请款申请。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开具100%全额发票,被告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2021年1月26日《工程联系单》及《荣和集团现场竣工验收单(内部)》均显示案涉工程地坪漆的问题应由总包负责,故对于被告以地坪漆存在问题为由未支付进度款的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剩余进度款127,232.65元。 关于质保金,因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向其支付质保金15,795.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27,232.65元; 二、被告***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澳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5,795.6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1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1,5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