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860077L。住所地:宜良汤池镇草甸街。 法定代表人:***,宗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云0125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由被告***、第三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第三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负担。因***、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1150元。经审查,***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我市多家法院为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在我院为多案被执行均未履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普 焱 审判员 袁 东 审判员 蒋 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