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住所地:宜良县草甸乡草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860077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的下列总额为280935.29元的财产予以冻结:1.对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昆明宜良乡鸭湖支行,账户为:9510××××6008的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草甸分社,账户为:0000××××5012的存款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并作出承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昆明宜良乡鸭湖支行,账户为:9510××××6008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草甸分社,账户为:0000××××5012的存款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的财产款项总额为280935.29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