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

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5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宜良县北古城镇柴石滩。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草甸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2)昆明再终字第9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10778.24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草甸建筑公司存款239333元,清退39333元给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剩余200000元案件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我院立(2017)云0125执异34号在该案审限内不能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执5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