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与电信咸阳分公司,移动咸阳分公司,联通咸阳市分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民,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菲菲,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移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6143J。
负责人:高顺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74。
负责人:王兴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朦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30434919Q。
负责人:贾俊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咸新区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609650A。
负责人:段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党晓辉
审判员  ***童
审判员  赵建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昝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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