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豪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5976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1。
法定代表人段振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2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同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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