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1181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39663929W(3-2),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繁荣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