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533号
原告: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39663929W,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百顺源5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猛,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农场场长。
原告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永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