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33005739663929W,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百顺园5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光宇,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朱光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光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光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8499帐号内的存款808629.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