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67799C,住所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雨,该农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39663929W,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云腾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宏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