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业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花园街四委十二组。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场部。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场部。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利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