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3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千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州区欧式街北段安兴公司6号楼1层1-3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WFQ625。
法定代表人:佘峙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千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6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张掖千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修理费13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如被告**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张掖千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张掖千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欠甲方案件款13000元,乙方已履行案件款1500元,下剩案件款11500元,乙方当庭履行案件款65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
二、申请人自愿撤回(2022)甘0702执3396号案件的执行。
三、若逾期,甲方可于2022年12月30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千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2022)甘0702执339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强